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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民间借贷 深化金融改革
作者: 县工商联   时间:2013-09-26   [打印 ]  [ 关闭 ]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企业融资渠道呈现出多元化、多方位的发展趋势。民间借贷因具有融资方式灵活、手续便捷、信息搜集迅速、贷款催收方式灵活等独特优势,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和重要补充,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时至今日,由于缺少统一的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无法进行科学的统计。近段时间我们在这方面开展了调研,期望起到管中窥豹的作用:

  一、目前现状

  民间借贷现象普遍。从近几年与企业的调研走访中,占民间借贷主体的企业有75%以上。过对有融资需求的151个企业的调查显示,只有28%的企业可以从银行贷到款,且贷款额度被压缩80%,21%的企业表示“经常从民间高息借款应对资金周转”,51%的企业称“偶尔为之”。

  民间借贷规模较大。2012年全县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为260亿元,而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额为88亿元,民间借贷规模保守估计是过百亿元,绝大多数为地下交易,见不得阳光。

  民间借贷利率乱象丛生。利率平均在18%左右, 而某些宣称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机构的月利率水平则更高,大部分是50%,甚至高者达100%。但也有一些企业和个人以略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进行集资。

  民间借贷纠纷处于高发态势。民间借贷游离于金融体制之外,其行为的法律约束力差,容易引发经济纠纷。由于不规范,资金所有者无法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监督,高利率容易引发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使资金到期无法归还,从而引发债权、债务纠纷。民间借贷没出事就相安无事,一旦出事就是大事,会发生一系列连锁不良反应,严重时危害社会稳定。最近,我县的几起非法集资案如兵勇气体、东方航标、深远饲料等涉及的人数之多、历经时间之长,影响之广,我们都有目共睹。

  二、发展态势

  1、现实的需求催生行业发展。

  正规金融服务供给的严重不足和经济对金融服务的日益扩大的需求矛盾成为民间金融存在的根本原因。2012年年底,我县居民储蓄242.3亿元,比2011年增加45.8亿元,加上居民手中攥着的钱远远不止这些。利率差距之大也是民间借贷的一个诱因,银行的二年期存款利率一般是3.5%,同样有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也只高于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的2%左右。对于一些拥有大量闲散资金的个人和企业来说民间借贷高利率很有吸引力。注册的各类投资咨询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正以惊人的速度创建扩容。没有资质的公司和个人也从实体转入虚拟经济,以钱赚钱,开始经营高回报、高风险的地下钱庄。

  2、政策的支持越来越明晰。

  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关于民间借贷政策正逐步放宽,如1999《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2005年3月“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出现“金融机构所有制多元化”的最新提法,2005年至2008年先后在四川、陕西、江西、湖北、浙江等开展了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的试点。20088月,央行推出了《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2010《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2012年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向外界传递出国家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构建多元化金融体系等诸多政策信号。2013年6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措施之一是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金融改革在全国各地也风起云涌,湘政发[2013]5号《关于加快农村金融发展的意见》第八条明确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

  三、利弊分析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一种补充,对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积极作用的方面。一是缓解了融资难。民间借贷弥补了银行信贷的不足,缓解了资金供求严重失衡的矛盾。二是活跃了城乡经济。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融通了社会闲散资金,将其转化为生产投资资金,对壮大个体私营经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三是对金融机构市场化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银行可以借鉴民间借贷期限灵活、手续简便、及时等经验,推进小额、灵活贷款的发展。

  民间借贷是把双刃剑,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负面因素。一是容易发生债务危机而影响社会稳定。民间借贷活动由于隐蔽和信息不对称,政府一直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存在一定风险。一旦出现社会集资和非法揽存行为时, 风险就会相对集中。二是容易导致部分企业、经营者资金恶性循环。目前,大多数中小企业的毛利润不超过10%,民间借贷利率太高的话,如果企业长期借贷,将会出现资金断裂。

  四、合理引导民间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降低民间融资成本以及有效遏制高利贷行为,推进民间借贷和民间投融资阳光化、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建议:

  1、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加大金融法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了解相关的政策、规定及民间融资的风险性,用各种媒体进行教育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标语、网络等形式深入剖析典型案例,深刻揭露涉及民间融资违规行为的手段和表现形式,提高广大群众对民间借款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正确、理性地对待民间借贷行为,避免因利率过高、投向失误以及资金过度集中而引起风险给借款人带来损失。

  2、维护民间借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集资、高利贷、金融诈骗和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行为,降低不规范借贷行为引发的风险隐患,净化民间借贷市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的空间非常广阔,但规范化、阳光化是良性发展的前提。”借贷利率和资金安全是借贷双方特别关心的问题。一是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金融改革创新,共同推进民间借贷规范发展。二是引导成立民间金融商会,加强同行业企业间的联系,协调本行业企业与政府间的沟通,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三是鼓励公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民事纠纷法律咨询、代拟民间借贷合同等业务,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中介服务,从源头上防范民间借贷的法律和经济风险。

  4、创新借贷模式。按照政策和各级政府文件精神,在发展现有的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村镇银行等合法民间融资组织外,按照“规范运作、有序发展、稳健经营、风险可控”的操作原则,创新手段,让民间的钱成为合法规范的金融产品的一部分,有效遏制民间借贷地下交易。一是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的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二是探索发展社团互助型借贷。借助各种社会团体,延伸借贷双方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扩大民间借贷筹资面。三是探索成立民间借贷服务中心。这是借鉴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经验,效仿长沙市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按照“政府引导、工商联指导、金融办监管、公司化运作”模式,设立的民间贷款服务机构,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登记、信息咨询、信息发布、物业管理、投融资中介等服务。引进评估机构、公证处、仲裁委、律师事务所等配套服务机构。同时进驻人民银行征信查询、房屋产权抵押登记(包括房屋产权顺位抵押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商局动产抵押登记、股权质押登记、企业工商信息查询、市公安局机动车抵押登记、公民信息查询系统等政府职能部门,为民间借贷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全流程”综合服务,推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法制化、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