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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存在的风险、问题及应对策略及建议
作者: 县工商联   时间:2008-05-06   [打印 ]  [ 关闭 ]

  20081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特别是对劳动合同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劳动试用期、择业限制、同业竞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短期化、终止解除合同经济补偿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这部新的法律将对实施多年的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和已确定的劳动关系作出重大调整。同时,也必将给现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式、用工成本和用工模式等带来全方位的影响。为此,从推动企业健康、持续、和谐发展的角度出发,现就企业用工存在风险及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应对策略及建议。

  一、《劳动合同法》出台背景及宗旨

  民营企业的发展如雨后春笋,解决了大量的城镇新增就业人口、下岗人员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促进了社会稳定。但到了2005-2007年,也造成了各种不和谐事件:黑砖窑事件、环境污染、竞相压价、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民工讨薪事件、出现“民工荒”等等。这些看似孤立的事件却越来越明确的印证着同一个事实:曾经为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的“低人工成本”“世界工厂”已经不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内在和外在的要求了,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必须对此做出调整。

  《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是倾斜保护劳动者,构建和发展和谐的劳资关系。

  二、企业用工存在的风险

  1、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依法依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是企业的“内部立法”,也是企业常用的管理工具,有效的规章制度的作用毋庸置疑,但事实上有的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有的违犯法律规定还浑然不知。《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制订有三个要求:第一内容合法;第二要经过相应的程序;第三要公示。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企业须制订规章制度必须严格地按三个程序进行,否则企业在用规章制度处理处分员工时产生劳动纠纷时,将以企业的败诉告终。

  2劳动合同条款及其管理办法的合法性。《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也就是说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其制订《劳动合同书》必须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范本内容,刚性条款不能随意改动,弹性条款应该在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调整。合同书不签订或不履行合同书承诺条款,一样要承担经济制裁。

  3、企业经营成本增加。劳动合同法》规定中单位应为职工交纳的五项保险费用占职工工资的至少30.7%,意味着企业的经营成本有所增加,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利润低的加工型企业的成本增加将大大地考验企业的生存能力。

  三、应对策略及措施

  面对《劳动合同法》带来的这些风险,建议广大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转变思维,纠正过去的错误认识,制定正确的应对措施、劳动合同签定程序和制度。

  1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条例,特别是人力资源管理中有关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等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尽快建立健全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并注意及时履行规章制度的公式和告知程序。

  2用人单位要把好用工的入口关,与什么人签订劳动合同,不与什么人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用人单位应该及时明确的做出选择、决断。在招聘用工过程中要强化法律意识,规范用工,避免因草率用工产生的风险。

  3对劳动合同文本(含各项条款)进行充分调研、反复论证、修改完善。劳动合同订立全覆盖,所有员工都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规范,必备条款齐全;招退工手续完备;劳动合同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等基本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和要求;员工薪酬和社会保险均能按时足额支付,没有拖欠、克扣员工薪酬和社会保险的行为。

  4、最关键的是采用柔性化管理,提升管理效率,进而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使劳动关系双方能得到共同发展,共同进步。今后柔性化管理将逐渐成为主流管理方式。

  5、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现代化水平。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现代化水平是贯彻十七大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精神的重要途径,是《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宗旨和目的,更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支撑。长沙县大部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仍然十分薄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高附加值的产品比重低,企业要通过提高管理水平、改进设备、加强自主创新能力等途径来提升增长潜力、扩大利润、增强竞争力。

  四、企业遇到的困难

  1、各行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中的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人工作时间按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在节假日上班要按国家规定支付2倍或3倍的加班工资。而我国国情和消费观念根深蒂固,如在旅游、商品零售、休闲等行业在节假日商机无限,谁先遵守《劳动合同法》,谁就先关门停业;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季节性工程较多,要赶工期,加班是家常便饭,节假日不加班难以做到。

  2、五项保险难以执行到位。根据调查,绝大部份企业主都愿意与员工交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但对于员工来说,90%的员工是农村剩余劳动者力,他们都有土地,土地是其生存基础,不存在企业要为其交纳失业保险。在我县农村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到100%,是否还须企业为其交纳医疗保险。此外建筑行业的土地上大部分工人为县外人员,其五项保险的交纳衔接上有一定难度。

  3、员工不愿意签劳动合同,又要求工作,且又是用人单位不可缺少的技术人员或高层管理人员,企业该如何操作。因为不用他不可能,企业一时难以找到这样的稀缺人才,用他又冒着违法风险。

  4新老制度如何替换交接的问题。与此前劳动法律法规相较,其制度变化巨大,例如经济合同补偿金、无固定期合同要求、试用期期限及薪酬、违约金限额、劳务派遣等都做了新的表述和规定,生效后的具体实践伴随着“破立兼行”的历程,这在现阶段和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将是实施的难点所在。

  5、是与劳动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促进就业法等社会法及其他部门法的衔接问题。劳动合同法不可避免会对我国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及社会就业问题的引导与解决等方面产生辐射效应。

  五、建议

  1不断修正《劳动合同法》,使其同其他相关部门法一道,适应国内劳动力分配的新变化,在劳动力市场配置及规制调节环节产生协同作用。

  2、强化《劳动合同法》可操作性和具体出台相应实施细则、立法及司法解释。例如,社会反应强烈的无固定期合同条款中续约次数如何计算的问题,工龄计算问题以及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员时怎样规范操作等问题。这一方面应依靠于及时统计新法实施后的司法运用和效用反馈,具体用人单位的实践总结和改进,另一方面在于汲取各国劳动立法的有益经验,避免由于恶性规避所带给社会用工环境及经济氛围的负效用。

  3、建议由县政府牵头,成立由县工商联、县劳动局、县工会等有关单位组成的长沙县和谐劳资关系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指导、纠纷的协调等。

  总之:和谐稳定是劳动关系永恒的主题,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必将对企业持续、健康、和谐、稳定发展起到保障和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