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已于2011年3月2日第76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长沙县人民政府以长县政[2011]33号文件下发,为让各乡镇(街道)商会、县工商联兼职副会长们了解政策精神,现将政策全文刊发,请认真学习领会。
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
为加快推进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全面提升县域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率先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鼓励新建商用楼宇。
凡新建楼宇,其中用于商务写字楼的商务使用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竣工投入使用后,按实际用于商务写字楼的商务使用面积一次性给予投资开发商每平方米60元的资金扶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条 鼓励建设城市商业综合体。
符合《长沙县城市商业综合体建设标准》的,奖励以下容积率:正负零以下在满足停车位的前提下的商业面积、经规划许可跨城市道路建筑物产生的容积率、地面楼层设停车场部分产生的容积率;所有现代服务业项目,报建费县实得部分全额先征后奖;2012年12月31日前建设周期内的土地使用税县实得部分先征后奖;2012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开业的新进入的服务业项目,开业三年内,其缴纳的经营性税收县实得部分全额先征后奖;2012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服务业项目在办理产权分割时所要缴纳的税、费县实得部分先征后奖;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报建费外)县、区实得部分减半收取。
第三条 鼓励建设农村商业综合体。
符合《长沙县农村商业综合体建设标准》;商业建筑面积报建费县实得部分全额先征后奖给投资方;商业营业面积每平方米补助200元给投资方;2012年12月31日前,入驻商业综合体的服务业项目,营业之日起,三年内经营性税收县实得部分全额奖给经营主体。
第四条 鼓励建设特色商业街。
新建或改建的特色商业街,长度在200米以上、营业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同一业态比例在70%以上的,按实际营业面积,新建的一次性给予投资开发商每平方米100元的资金奖励,改建的一次性给予投资开发商每平方米50元的资金奖励;特色商业街开业之日起三年内,经营性税收县实得部分,全额先征后奖给经营户。
第五条 鼓励品牌连锁(国际100强和国内行业50强品牌)餐饮、住宿、零售等服务业企业入驻县域。
凡在商务楼宇内新购买商务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上作为自主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按实际购买金额的2%给予资金扶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凡在我县商务楼宇内租赁商务面积1500平方米及以上作为自主经营场所的新入驻经营者,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实际商业使用面积租金的10%给予资金扶植。
凡在商务楼宇内新购买营业面积6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或租赁营业面积800平方米以上、1500平方米以下作为自主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营业当年,国际行业排名前20位、国内行业排名前10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金扶植;国际行业排名前21位至前100位、国内行业排名前11位至前50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资金扶植。
商业楼宇开发商每新引进一家上述品牌企业,按国际、国内品牌,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六条 鼓励科技研发、创业服务中心、电子商务、创意设计、中介服务、文化体育、租赁类等服务业企业入驻县域。
新登记注册并营业的上述企业,办公实际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按实际使用面积每年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60元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年度经营性税收县实得部分均在20万元以上的,当年县实得部分全额先征后奖给经营主体。
第七条 鼓励发展社区服务业。
新设立连锁便利消费店,且单店营业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期满一年后,每个门店一次性补贴10000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组织规模化经营。
凡新登记注册成立的企业,统一管理县城闲置商业门面,经营户数量达100户以上的,经营期满一年后,按每户4000元的标准补助统一经营者。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经营性税收县实得部分全额先征后奖给经营户。
第九条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新登记注册并实行税收汇总缴纳的总部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年度经营性税收县实得部分均在50万元以上的,其经营性税收县实得部分按第一年80%、第二年60%、第三年50%的比例先征后奖。
第十条 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
物流企业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年度经营性税收县实得部分均在50万元以上的,其经营性税收县实得部分按第一年80%、第二年和第三年50%的比例先征后奖。
凡首次获得“国家3A”、“国家4A”、“国家5A”资质证书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临空经济。
新注册入驻县域的航空公司总部、分公司、基地公司,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按其缴纳的航空运输营业税中县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其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的县实得部分,第一年奖励80%,第二年、第三年奖励50%;对 2011年1月1日前已入驻的航空公司总部或分公司,以2010年纳税数额为基数,对其年度上述税种中增幅超出15%(不含15%)的部分,参照新入驻公司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对新入驻的产业项目,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经营性税收县实得部分的3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金融产业。
新注册地在县域的银行、国际贸易与结算、证券期货、保险信托、风险投资等金融机构的地区总部、二级分支机构,一次性分别补贴 100万元、50万元。
服务业企业已经完成股改,并与证券商签订协议,支付首期费用的,给予20万元补贴,上市后再补贴1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发展服务外包企业。
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其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企业营业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年度经营性税收县实得部分均在10万元以上的,其经营性税收县实得部分按第一年80%、第二年和第三年50%的比例先征后奖。
第十四条 鼓励工业企业“退二进三”。
工业企业实现“退二进三”享受的优惠政策,按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产城融合、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长管办发〔2009〕23号)执行。
第十五条 鼓励成立服务业各业态行业协会。
在我县经审批新成立的服务业行业协会,主动与政府职能部门配合,充分发挥其行业管理作用并取得明显成效的,运行两年后,每家协会补助经费2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优质经营。
服务业企业以当年缴纳的县级实得税收为依据,对前10名企业予以表彰奖励。以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性税收为基数,本年度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三个台阶的,分别按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税收上台阶奖励。
服务业企业年度经营性税收超过500万元,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限3人)在县域内购置房产、购买小车的,连续三年个人所得税按县实得部分的8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附则。
(一)政策适用范围
1、扶植或奖励的对象为县域行政范围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经济实体。
2、扶植或奖励的对象必须对县级财力产生贡献。
3、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对象按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扶植或奖励。已享受特殊政策优惠,或已享受县相关专项资金的,不再依本办法予以扶植或奖励。
4、2011年1月1日开始,落户我县的重特大服务业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确定扶植或奖励政策。
(二)资金来源
扶植奖励资金在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中列支,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 自本政策生效之日起,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规定》(长县政发〔2008〕68号)停止执行。本政策实施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如遇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政策由长沙县商务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政策由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
根据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长县政发〔2011〕33号)(以下简称《优惠政策》),为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促进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优惠政策》奖励或补贴兑现工作由县商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实施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符合本实施细则奖励或补贴的对象按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奖励或补贴;
3、涉及税收奖励的对象其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当年缴纳的税收总额。
三、申报时间
属总部经济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30日以前,其他企业和个人在当年度2月28日以前向县商务局申报上一会计年度的税费奖励和其他补贴。
四、申请奖励或补贴兑现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一)申请税收奖励的各类经营主体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长沙县现代服务业奖励资金申报表》;
3、经税务部门审核的完税凭证复印件及汇总表(总部企业需提供由税务部门出具的在我县缴纳税收数额的证明材料);
4、相关的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
(二)申请规费奖励的商业综合体开发商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长沙县现代服务业补贴资金申报表》;
3、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商业综合体建设标准的认可文件;
4、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立项批文或开发协议、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由县规划局、住建局、发改局等部门出具,下同)。
5、经县住建局审核的规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及汇总表;
6、相关的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
(三)申请资金奖励的投资主体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长沙县现代服务业补贴资金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
4、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5、其他证明材料:
(1)商务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等建设项目申报资金奖励的,需提供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批文或开发协议、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商业面积由县规划局、县住房保障局核实,并提供证明材料。
(2)社区便利店、购买或租赁经营场所的服务业企业申报资金奖励的,面积、租金由县住房保障局核实,并提供证明材料。
(3)国际100强的品牌连锁服务业企业,需提供国际权威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行业排名资料,国内50强的品牌连锁服务业企业,需提供国内行业协会的年度行业排名资料。
(4)组织规模化经营的企业申报资金奖励的,需提供企业与经营户的合作协议,经营户数由县工商局核实,并提供证明材料。
(5)金融机构的地区总部或二级(省级)分支机构申报资金奖励的,需提供县金融证券办出具的证明材料。
(6)上市的服务业企业申报资金奖励的,需提供与证券商签订的协议、股改或新设股改公司工商变更登记资料、缴费凭证、上市融资到账证明材料,县金融证券办出具的证明材料。
(7)服务业行业协会申报资金奖励的,需提供由县商务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等部门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由县金证办、县工商局出具的企业诚信证明材料;
(8)服务业企业申报税收上台阶奖励的,需提供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出具的上两年度税收缴纳汇总表;
(9)服务业企业高管人员申报个人所得税奖励的,需提供由县地税局出具的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缴纳汇总表。
以上申报材料,需查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式三份,留县商务局备存。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与受理
1、提出申请。投资商、各类经营主体向县商务局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申请资料复印件,材料要求准确、全面、真实,负责人必须在有关表格签字。所有申报资料由所在街道、乡镇初审并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县商务局。
2、受理申请。县商务局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后,会同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住房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金融证券办等部门和相关街道、乡镇召开会议,进行资格审查。对于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企业,通知进入审核程序;对于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证明材料不齐全的申报企业,通知补齐有关材料;对于资格审查不合格的申报企业,通知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理由。
(二)审核与拨付
1、县商务局在20个工作日会同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等部门核实相关数据(包括税收县实得额、扣除征收成本后及税收净增额等),由此确定具体的奖励数额。由相关部门在《长沙县现代服务业奖励资金申报表》或《长沙县现代服务业补贴资金申报表》上签署意见。
2、县商务局在10个工作日将情况汇总,形成《关于长沙县现代服务业优惠政策奖励、补贴资金申报兑现的情况汇报》,提交县长办公会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3、县长办公会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结果,在长沙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公示期满7天后,县财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财政拨款程序足额拨付。
5、申报企业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企业以书面形式向县商务局提出复审。县商务局在接到复核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及时通报企业。
六、附则
(一)工业企业享受“退二进三”优惠政策,按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快产城融合、促进三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长管办发[2009]23号)文件实施兑现。
(二)商业综合体容积率奖励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解决对其实施享受《优惠政策》的问题。
(三)符合上述奖励或补贴条件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予奖励或补贴: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违反食品安全受到查处的;单位员工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消防安全验收不合格的;非法排污污染环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非法组织上访、聚众闹事的。
(四)《优惠政策》的具体政策解读见附件。
(五)本实施细则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长沙县《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的政策解读。
附件:
《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的政策解读
一、《优惠政策》所称商用楼宇,是指商务写字楼的商务使用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包含楼内的会议中心、商务中心、多功能厅等设施。
二、《优惠政策》所称城市商业综合体,必须符合《长沙县商业综合体开发标准》,具体有下列要求:大空间商场部分面积必须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且不能分割出让;酒店、写字楼等配套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用地面积约50亩;入驻6个以上商业业态。其奖励和补贴资金,营业期满1年后兑现。
《优惠政策》所称农村商业综合体,必须符合《长沙县商业综合体开发标准》,具体有下列要求:大空间商场部分面积必须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且不能分割出让;总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用地面积约5亩;入驻5个以上商业业态。其奖励和补贴资金,营业期满1年后兑现。
三、《优惠政策》所称特色商业街,指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同一商业业态在70%以上,商业门店沿街两侧分布,商业街长度在200米-1000米之间。
四、《优惠政策》所称的品牌连锁餐饮、住宿、零售企业,申报企业必须为直营门店,不含加盟店。国际排名以美国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美国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美国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美国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等国际知名机构出具的年度排名为准,国内排名以中国餐饮行业协会、中国酒店管理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出具的年度排名为准。
五、《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公司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在我县以外有3个以上子公司、投资控股公司;其所辖子公司和投资控股公司税收按政策在我县汇总缴纳。
六、《优惠政策》所称金融的地区总部、二级(省级)分支机构,是指在本县注册,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的总行(总公司)、分行(省级分公司),或由金融企业总部授权在本县新组建运营,并在我县缴纳各项税款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核心业务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地区总部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二级(省级)分支机构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母公司注册资金在30亿元以上;在我县年度产生的经营性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
七、《优惠政策》所称的物流企业(不含物流园区管理机构),是指在我县2011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期货交割库、仓储、专业运输物流企业;从事物流信息平台建设等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
八、《优惠政策》所称的科技研发、创业服务中心、电子商务、创意设计、中介服务、文化体育、租赁类服务业企业,是指在我县2011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且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中创业服务中心是指服务业企业孵化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有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其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入驻的企业在15家以上。
九、《优惠政策》所称的服务外包企业,是指在我县2011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并经市级以上(含市级)商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
十、《优惠政策》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全县性的服务业行业协会(不含政府部门成立的行业协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所有会员单位年度累计缴纳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所有会员单位年度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每年有一份本行业发展情况报告,对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有一定参考价值。所称每家协会补助经费20万元,是指最高额度。
十一、《优惠政策》所称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服务业企业年度经营性税收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总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优惠政策》所称的社区连锁便利消费店,申报企业有10家以上社区直营门店;货物统一配送率达100%。
十三、《优惠政策》所称的经营性税收,是指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所称的经营性税收县实得部分,是指扣除税收征收成本后县实得的部分。
十四、《优惠政策》所称的三年内经营性税收县实得部分奖励申报时间,是指申请奖励的对象按年度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