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县商发〔2012〕5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
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经贸办(招商办)、街道经济发展办:
《<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商务局
2012年2月21日
《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的实 施 细 则
根据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长县政发〔2011〕33号)(以下简称《优惠政策》),为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促进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优惠政策》奖励或补贴兑现工作由县商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实施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符合本实施细则奖励或补贴的对象按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享受奖励或补贴;
3、涉及税收奖励的对象其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当年缴纳的税收总额。
三、申报时间
属总部经济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30日以前,其他企业和个人在当年度2月28日以前向县商务局申报上一会计年度的税费奖励和其他补贴。
四、申请奖励或补贴兑现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一)申请税收奖励的各类经营主体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长沙县现代服务业奖励资金申报表》;
3、经税务部门审核的完税凭证复印件及汇总表(总部企业需提供由税务部门出具的在我县缴纳税收数额的证明材料);
4、相关的政府文件、会议纪要等。
(二)申请规费奖励的商业综合体开发商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长沙县现代服务业补贴资金申报表》;
3、规划部门出具的符合商业综合体建设标准的认可文件;
4、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立项批文或开发协议、验收合格证明材料(由县规划局、住建局、发改局等部门出具,下同)。
5、经县住建局审核的规费缴纳凭证复印件及汇总表;
6、相关的政府文件或会议纪要。
(三)申请资金奖励的投资主体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长沙县现代服务业补贴资金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
4、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5、其他证明材料:
(1)商务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等建设项目申报资金奖励的,需提供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批文或开发协议、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商业面积由县规划局、县住房保障局核实,并提供证明材料。
(2)社区便利店、购买或租赁经营场所的服务业企业申报资金奖励的,面积、租金由县住房保障局核实,并提供证明材料。
(3)国际100强的品牌连锁服务业企业,需提供国际权威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行业排名资料,国内50强的品牌连锁服务业企业,需提供国内行业协会的年度行业排名资料。
(4)组织规模化经营的企业申报资金奖励的,需提供企业与经营户的合作协议,经营户数由县工商局核实,并提供证明材料。
(5)金融机构的地区总部或二级(省级)分支机构申报资金奖励的,需提供县金融证券办出具的证明材料。
(6)上市的服务业企业申报资金奖励的,需提供与证券商签订的协议、股改或新设股改公司工商变更登记资料、缴费凭证、上市融资到账证明材料,县金融证券办出具的证明材料。
(7)服务业行业协会申报资金奖励的,需提供由县商务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等部门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由县金证办、县工商局出具的企业诚信证明材料;
(8)服务业企业申报税收上台阶奖励的,需提供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出具的上两年度税收缴纳汇总表;
(9)服务业企业高管人员申报个人所得税奖励的,需提供由县地税局出具的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缴纳汇总表。
以上申报材料,需查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式三份,留县商务局备存。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与受理
1、提出申请。投资商、各类经营主体向县商务局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申请资料复印件,材料要求准确、全面、真实,负责人必须在有关表格签字。所有申报资料由所在街道、乡镇初审并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县商务局。
2、受理申请。县商务局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后,会同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住房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金融证券办等部门和相关街道、乡镇召开会议,进行资格审查。对于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企业,通知进入审核程序;对于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证明材料不齐全的申报企业,通知补齐有关材料;对于资格审查不合格的申报企业,通知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理由。
(二)审核与拨付
1、县商务局在20个工作日会同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等部门核实相关数据(包括税收县实得额、扣除征收成本后及税收净增额等),由此确定具体的奖励数额。由相关部门在《长沙县现代服务业奖励资金申报表》或《长沙县现代服务业补贴资金申报表》上签署意见。
2、县商务局在10个工作日将情况汇总,形成《关于长沙县现代服务业优惠政策奖励、补贴资金申报兑现的情况汇报》,提交县长办公会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3、县长办公会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结果,在长沙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公示期满7天后,县财政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财政拨款程序足额拨付。
5、申报企业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企业以书面形式向县商务局提出复审。县商务局在接到复核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及时通报企业。
六、附则
(一)工业企业享受“退二进三”优惠政策,按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快产城融合、促进三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长管办发[2009]23号)文件实施兑现。
(二)商业综合体容积率奖励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解决对其实施享受《优惠政策》的问题。
(三)符合上述奖励或补贴条件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予奖励或补贴: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违反食品安全受到查处的;单位员工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消防安全验收不合格的;非法排污污染环境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非法组织上访、聚众闹事的。
(四)《优惠政策》的具体政策解读见附件。
(五)本实施细则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长沙县《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的政策解读。
附件:
《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的政 策 解 读
一、《优惠政策》所称商用楼宇,是指商务写字楼的商务使用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包含楼内的会议中心、商务中心、多功能厅等设施。
二、《优惠政策》所称城市商业综合体,必须符合《长沙县商业综合体开发标准》,具体有下列要求:大空间商场部分面积必须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且不能分割出让;酒店、写字楼等配套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用地面积约50亩;入驻6个以上商业业态。其奖励和补贴资金,营业期满1年后兑现。
《优惠政策》所称农村商业综合体,必须符合《长沙县商业综合体开发标准》,具体有下列要求:大空间商场部分面积必须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且不能分割出让;总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用地面积约5亩;入驻5个以上商业业态。其奖励和补贴资金,营业期满1年后兑现。
三、《优惠政策》所称特色商业街,指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同一商业业态在70%以上,商业门店沿街两侧分布,商业街长度在200米-1000米之间。
四、《优惠政策》所称的品牌连锁餐饮、住宿、零售企业,申报企业必须为直营门店,不含加盟店。国际排名以美国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美国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美国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美国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等国际知名机构出具的年度排名为准,国内排名以中国餐饮行业协会、中国酒店管理协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出具的年度排名为准。
五、《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公司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在我县以外有3个以上子公司、投资控股公司;其所辖子公司和投资控股公司税收按政策在我县汇总缴纳。
六、《优惠政策》所称金融的地区总部、二级(省级)分支机构,是指在本县注册,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的总行(总公司)、分行(省级分公司),或由金融企业总部授权在本县新组建运营,并在我县缴纳各项税款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核心业务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地区总部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二级(省级)分支机构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母公司注册资金在30亿元以上;在我县年度产生的经营性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
七、《优惠政策》所称的物流企业(不含物流园区管理机构),是指在我县2011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期货交割库、仓储、专业运输物流企业;从事物流信息平台建设等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
八、《优惠政策》所称的科技研发、创业服务中心、电子商务、创意设计、中介服务、文化体育、租赁类服务业企业,是指在我县2011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且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中创业服务中心是指服务业企业孵化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有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其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入驻的企业在15家以上。
九、《优惠政策》所称的服务外包企业,是指在我县2011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并经市级以上(含市级)商务部门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
十、《优惠政策》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全县性的服务业行业协会(不含政府部门成立的行业协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所有会员单位年度累计缴纳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所有会员单位年度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每年有一份本行业发展情况报告,对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有一定参考价值。所称每家协会补助经费20万元,是指最高额度。
十一、《优惠政策》所称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服务业企业年度经营性税收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总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优惠政策》所称的社区连锁便利消费店,申报企业有10家以上社区直营门店;货物统一配送率达100%。
十三、《优惠政策》所称的经营性税收,是指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所称的经营性税收县实得部分,是指扣除税收征收成本后县实得的部分。
十四、《优惠政策》所称的三年内经营性税收县实得部分奖励申报时间,是指申请奖励的对象按年度进行申报。